电话: 19382029113

司法鉴定人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10648

林福明,史静律师事务所继承部主任

需要区分鉴定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批准鉴定,鉴定人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定人。如果鉴定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人将由法院指定。但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法院指定,都是法院委托鉴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由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委托书,再由鉴定机构确定具体实施鉴定行为的鉴定人。2020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委托鉴定。

首先,从诉讼实践来看,由于双方利益冲突,很难通过协商确定鉴定人。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准予鉴定申请时,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法院主动参与并组织协商,可以大大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增加共同选定鉴定人的概率。实在无法共同选定鉴定人,就由法院指定。

其次,法院在指定鉴定人之前,可以询问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吸收当事人对鉴定人资质、能力、行业声誉等方面的合理建议。,并尽量让被指定的鉴定人双方都满意,以保证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这样也可以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可能性。

再次,法院确定具体鉴定人后,要出具委托书,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决定是否受理。因为委托书会影响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所以法院应尽可能在委托书中明确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等重要内容。明确鉴定项目可以帮助鉴定机构判断其是否具备鉴定项目的资质或能力,防止鉴定意见资质出现问题。明确评估范围,不仅可以帮助评估机构判断其是否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还可以防止在实践中增加或减少评估项目,导致评估意见缺乏针对性。规定鉴定期限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鉴定机构拖延鉴定,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第四,2016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删除了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的规定,直接在第十六条规定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与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同时,根据该条款中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可以得知,司法鉴定委托书实际上是鉴定委托书与司法鉴定协议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就目前的司法操作而言,法院等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或委托书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宜再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第五,司法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鉴定人应当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该机构在业务上隶属于司法鉴定机构。根据202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委托的对象是司法鉴定人,而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存在鉴定人回避和出庭作证的问题。根据2016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院委托书的委托人仍然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确定具体司法鉴定人后告知法院,并为回避和出庭制度的执行提供空空间。

林福明,史静律师事务所继承部主任

需要区分鉴定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批准鉴定,鉴定人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定人。如果鉴定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人将由法院指定。但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法院指定,都是法院委托鉴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由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委托书,再由鉴定机构确定具体实施鉴定行为的鉴定人。2020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委托鉴定。

首先,从诉讼实践来看,由于双方利益冲突,很难通过协商确定鉴定人。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准予鉴定申请时,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法院主动参与并组织协商,可以大大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增加共同选定鉴定人的概率。实在无法共同选定鉴定人,就由法院指定。

其次,法院在指定鉴定人之前,可以询问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吸收当事人对鉴定人资质、能力、行业声誉等方面的合理建议。,并尽量让被指定的鉴定人双方都满意,以保证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这样也可以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可能性。

再次,法院确定具体鉴定人后,要出具委托书,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决定是否受理。因为委托书会影响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所以法院应尽可能在委托书中明确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等重要内容。明确鉴定项目可以帮助鉴定机构判断其是否具备鉴定项目的资质或能力,防止鉴定意见资质出现问题。明确评估范围,不仅可以帮助评估机构判断其是否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还可以防止在实践中增加或减少评估项目,导致评估意见缺乏针对性。规定鉴定期限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鉴定机构拖延鉴定,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第四,2016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删除了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的规定,直接在第十六条规定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与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同时,根据该条款中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可以得知,司法鉴定委托书实际上是鉴定委托书与司法鉴定协议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就目前的司法操作而言,法院等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或委托书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宜再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第五,司法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鉴定人应当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该机构在业务上隶属于司法鉴定机构。根据202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委托的对象是司法鉴定人,而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存在鉴定人回避和出庭作证的问题。根据2016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院委托书的委托人仍然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确定具体司法鉴定人后告知法院,并为回避和出庭制度的执行提供空空间。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电话:

1938202911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9382029113

推广合作二维码
线
X

手机扫一扫二维码,添加好友

将二维码保存手机相册,打开微信扫一扫

勃利亲子鉴定微信号:qinzi389

(安全保密,隐私匿名,全国包邮,流程简便)

亲子鉴定报告可选择邮寄,或网上随时查阅